老人被授信6600万杠杆炒股 爆仓后倒欠1000多万

时间:2022-01-25 00:19:45人气:481来源: 南亚在线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广州一69岁老太太加杠杆炒股,中信建投证券授信6600万元的两融额度,后老人未按要求补仓,账户被中信建投强平。强平之后,老人还欠中信建投证券逾1000万元。

  围绕欠款的追缴问题,这位老人与中信建投打了多次官司。

  涉及的券商中信建投23日晚澄清称,公司于2017年3月与媒体报道提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客户交易经验、交易资产、诚信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均符合融资融券准入条件。

  中信建投称,该客户信用账户于2018年2月跌破合同约定追保线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经强制平仓后未能抵偿全部债权。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公司依法向相关司法机关主张债权,本案现处于执行过程中。

  老人被授信6600万炒股,爆仓后倒欠1000多万

  涉事老人名叫苏某甫,1953年生人,独居,膝下无子,每月退休金为10010元。2017年3月22日,她与中信建投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后者为她提供了6600万元的总授信额度。

  合同约定,当苏某甫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130%)并在最低线(110%)以上时,信用账户进入追保状态,中信建投将于次一交易日上午9: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苏某甫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苏某甫应在T+1日之内追加担保物。

  否则,中信建投有权于T+2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苏某甫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实时计算或日终清算后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线(110%)的,中信建投有权立即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上述协议签署后,苏某甫通过融资融券对冲交易融入资金。根据中信建投提交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融资融券交易节点信用账户对帐单》记载,苏某甫的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均为6600万元。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发生多笔融资负债,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31日。截至2018年2月1日,维持担保比例为1.28,负债总额、融资负债总额均为33355176.80元。

  2018年2月1日,中信建投向苏某甫发送信息,载明,截至2018年2月1日(T日)清算后,苏某甫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追保线),要求苏某甫于2018年2月2日(T+1日),以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当日(T+1日)清算后达到或高于130%;否则,中信建投有权对苏某甫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5%以上。苏某甫的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实时计算或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中信建投有权立即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使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5%以上。

  2018年2月2日,由于苏某甫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追保线),中信建投通知苏某甫于2018年2月5日前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至2018年2月5日,苏某甫未能追加担保物或偿还债务,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跌破最低线。中信建投于2018年2月5日开始对苏某甫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完成强制平仓后,苏某甫部分融资融券债务尚未清偿。

  中信建投因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1118号裁决书,裁决苏某甫向中信建投偿还融资本金1026.44万元和逾期利息35万元、罚息、仲裁费。

  自称患病,被认为低价转卖房产

  在最终1000多万债务的赔偿问题上,老人与中信建投陷入了拉锯战。

  根据苏某甫老人的辩诉,其名下的财产只有每月的养老金10010元,而且其已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年龄已达66岁(2019年),依靠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但是法院冻结了她的养老金账户。

  除此之外,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苏某甫名下的一处房产也是纷争的焦点。

  根据判决书,苏某甫在广州市越秀区拥有一套面积为55.6平米的房产。2018年2月初,苏某甫将该房产以总价141.4万元转让给其妹妹苏某丽,单价为25412.68元/㎡,并在2月7日完成过户。2月15日,苏某丽支付了首期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81.4万元采用不计息按月分期方式付款,共163期,每期5000元。

  中信建投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2018年的网上挂牌最低价为50000元/㎡,涉案房屋转让价格依法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苏某丽与苏某甫是近亲属关系,知晓苏某甫对中信建投的巨额债务,对苏某甫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目的及原因应属明知,苏某丽实际上是协助苏某甫转移财产。

  对此,根据苏某丽辩述,其并不知道苏某甫与中信建投之间的业务往来。苏某甫则表示,自己为了支付治疗费用和维持晚年生活才出售案涉房产,没有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意思表示。

  不过,中信建投认为,房产属于学区房,地段优越,案涉房屋所在小区2018年的网上挂牌最低价为50000元/㎡,依法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苏某丽与苏某甫是亲姐妹,应当视为知晓苏某甫对中信建投的巨额债务未清偿,而且苏某甫转让房产之后,房屋仍由苏某甫居住,且无需支付租金,不符合常理。因此,中信建投认为,苏某丽实际上是协助苏某甫转移财产。要求撤销苏某甫转让房产的行为。

  对此,申请执行人答辩称,法院所冻结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苏某甫的“必需生活费用”。苏某甫在2018年2月转让了一套房产,面积55平米多,价值至少250万元。而且法院实际控制的资金不过1万多元。

  至于苏某甫主张的其患癌,根据其提交的病历资料,其疾病已于2018年治愈,且根据苏某甫每月退休金和其处置房产情况,其生活应较为优越,并不存在缺乏必需生活费用的情形,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被治愈的疾病需要额外增加生活费用。

  法院最终驳回复议申请人苏某甫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撤销了房屋买卖协议,恢复登记在苏某甫名下,其名下财产继续被冻结。(云中兰)

【编辑:左雨晴】